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 

  法律结构  部委文件

 文  号 国税函[2004]1036

     有效

  颁布机关  国家税务总局

  省  份  全国

  发文日期  2004-09-02

 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[2004]1036

河南省财政厅:

  你厅《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》(豫财农税[2004]21号)收悉,现批复如下:

  一、对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(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,不征契税。

  二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,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、房屋权属,属于赠与行为,应征收契税。

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四年九月二日

 

   

石家庄石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@2004
公司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49号
电话: 0311-85369366  85369388  85369386 
电子邮件: sfpg@sfpgweb.net